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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vip易游-醉酒驾驶逃避执法检查剐蹭民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吗?——徐某某危险、袭警案

更新时间:2026-04-03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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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vip易游-醉酒驾驶逃避执法检查剐蹭民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吗?——徐某某危险驾驶、袭警案

  徐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3年10月25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2年8月16日21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6Hxx×号小型汽车沿某路段行驶。遇民警设卡查酒驾时,徐某某为逃避检查,未遵照民警停车指示停车,驾车闯卡,民警手持荧光棒等工具在车头前方和车身两侧敲击车窗进行拦截。为避开站在车头前方的民警,徐某某先是向右打方向,后向左打方向,再向右打方向加速离开,将民警康某某剐蹭倒地,致康某某左上臂、左手掌等多处表皮剥脱,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康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22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经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7毫克/100毫升。徐某某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驾车剐蹭民警的犯罪事实,对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但辩称没有袭警故意,闯卡系为了逃避处罚,有绕行和打方向避开民警的行为,否认构成袭警罪。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徐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亦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对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对该罪依法从宽处理。

  徐某某在驾车闯卡、逃避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虽未正面撞击民警,但其向侧面打方向的行为剐蹭了站在车身侧面的民警,属行为。站在车身侧面的民警用执法工具敲击车窗,与车身直接接触,徐某某明知在民警不主动避让或避让不及时的情况下,打方向会剐蹭民警,仍然多次打方向,最终致一名民警被剐蹭倒地受伤,具有袭警的主观故意。徐某某先是醉酒驾车,后又通过驾车剐蹭的方式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两个罪名,依法应数罪并罚。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判决于《意见》施行之前,但对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性质认定以及罪数处断与上述规定一致,以下四个方面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第一,作为从重情节的逃避、阻碍依法检查的把握。根据《意见》第十条之规定,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理情节。但此处的逃避、阻碍应限于相对平和的方式,情节较轻。“逃避”通常表现为看见或者察觉到前方执法人员正在进行依法检查,掉转车头逃跑、弃车逃跑、更换驾驶人、与执法人员或者执法设备无接触的一般驾车闯卡行为。“阻碍”通常表现为抗拒检查行为,如不配合呼气检测,不配合提取血样,抢夺呼气检测仪器或者血样、取血设备,围堵、推搡、抓挠、挣脱执法人员等轻微肢体冲突行为,轻微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逃避、阻碍情节恶劣,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逃避、阻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对逃避、阻碍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第二,驾车剐蹭执法民警可以构成袭警罪。袭警罪的犯罪故意内容是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使人民警察不能顺利执法。以驾驶的机动车作为工具袭警,除直接撞击外,还包括碾轧、拖拽、剐蹭等行为。袭警罪并不要求造成民警受伤的后果,有造成民警受伤的现实危险或是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即属造成了危害后果,属于既遂。本案中,徐某某为抗拒检查驾车闯卡,站在车身侧面的民警用执法工具敲击车窗,与车身直接接触,徐某某明知在民警不主动避让或避让不及时的情况下,向侧面打方向会剐蹭民警,危及民警人身安全,使民警无法执行职务,仍然多次向侧面打方向,具有袭警的主观故意。最终也导致一名民警被剐蹭倒地受伤,无法正常执行职务,故构成袭警罪。

  第三,袭警罪升格量刑应从严把握。袭警罪存在两个刑档,使用、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对“等手段”应从严解释,必须是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和“使用、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手段”的暴力性和危险性相当。剐蹭行为的暴力性和危险性小于驾车正面撞击,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确曾打方向避开站在车头前方的民警,故不宜升格量刑。

  第四,数罪并罚的考量。危险驾驶罪与袭警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扰乱公共秩序,以一罪论处难以评价两种不同性质的驾车行为和主观心态,以数罪论处更为恰当。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阻碍检查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就不应再将该行为作为醉驾的从重情节,如果排除该情节,醉驾行为不构罪的,就不能按照犯罪处理。本案如在《意见》施行之后判决,因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7毫克/100毫升,醉驾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只作为袭警罪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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